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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民族宗教和谐文化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4-08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余姚市民族宗教和谐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余姚市民族宗教和谐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关心民族宗教工作、热心民族宗教文化研究的余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文化和宗教和睦文化建设,实现民族宗教工作新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新余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余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内。﹙余姚市大黄桥路1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领导下,挖掘、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宗教和谐文化,总结交流经验,推广民族宗教和谐文化研究成果。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和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研究和学术讨论,组织学习培训,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挖掘、研究、整理、弘扬余姚民族宗教和谐文化。

(三)研究民族团结文化和宗教和睦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在富裕和谐新余姚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各乡镇(街道)宣统委员作为当然会员。如工作调整自动调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

(二)关心民族宗教文化事业,热心民族宗教文化研究;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研究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本研究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加强民族宗教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承担本会布置的调研课题,积极向本会提出建议意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

(六)讨论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余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别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余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决定聘请若干名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由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余姚市民政局和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财务审计。

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余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余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余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余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430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余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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